陈锡亮律师亲办案例
拒绝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需承担违约责任
来源:陈锡亮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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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3月21日,买方王先生和卖方李先生签订了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约定2009年4月30日前,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。 合同第十条约定了逾期权利交付违约责任。表述为,卖方李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手续的,应当向买方王先生支付违约金,违约金按照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,自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,逾期超过七日后卖方李先生仍未交付的,买方王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。买方王先生单方解除合同的,应当书面通知卖方李先生,卖方李先生应当向买方王先生承担总房价20%的赔偿责任。 合同履行过程中,买方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16万元,并与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。 2009年5月19日,买方王先生书面通知卖方李先生:经多次联系要求卖方李先生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手续未果,遂要求卖方李先生于2009年5月25日前至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。 后卖方李先生回函给买方王先生,称该房屋未满两年,卖方拒绝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,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为重大误解,为可撤销合同,不同意继续履行。 2009年6月10日,买方王先生起诉到法院,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,并支付违约金560元级总房价20%的赔偿金16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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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陈锡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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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维强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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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101*********5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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