伪造签字,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
来源:陈锡亮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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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资料泄露,伪造签字,房子被他人出卖
2004年1月,原告到被告处工作,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入职登记。
2004年2月,被告借用原告的房产证向他人借款作为担保。
2004年3月3日,被告与第三人银行签订《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》和《借款人委托付款授权书》,银行放款至原告账户,但实际为被告所得。
2004年3月13日,“原告”与被告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并办理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。
2004年3月18日,第三人银行将贷款划入“原告”的账户。
2004年5月17日,被告经核准登记为房地产权人。
2004年5月17日,银行经核准登记为房屋抵押权人。
2008年9月26日法院受理。
2008年10月29日,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中原告的签字进行鉴定,结论为非原告本人所写。
2009年2月19日,被告和银行达成协议,由被告偿还银行贷款,继续履行《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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