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房两卖时买方要主张差价损失
来源:陈锡亮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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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9月8日,买方王先生和买方李先生签订了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。次日,买方王先生支付给卖方李先生定金20万元。居间协议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时间及房屋交付条件、日期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必备内容。
2007年10月份,卖方李先生通知买方王先生不同意按照原价720万出售,双方遂未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。在卖方李先生发出通知的当日,李先生与案外人赵小姐签订了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合同价格为815万。
于是,2007年买家王先生起诉到法院,认为卖方李先生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构成违约,要求卖方李先生返还定金40万元,并赔偿损失7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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